中国法院新闻讯(阿合波塔 李浩然)近日,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,令人啼笑皆非的是,庭审中,被告阿某表示已在15年10月偿还给原告姜某本金20000元,16年4月偿还利息10000元。原告却称自己从未收到过被告的钱,并要求阿某偿还本金利息合计25000元。
基本案情:2015年1月20日,因被告阿某的女儿俄某和女婿加某急需用钱,阿某向原告姜某借款20000元并写下借条,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。2015年10月20日,俄某给原告20,000元现金后,原告姜某以9000元的利息未付为由,拒绝将借条原件撕掉,并用蓝色记号笔在借条的下方写下了“付本金20000元整”的字样。2016年4月,被告的女婿加某向原告支付了剩余10,000元(9000元利息+1000元罚款)的借款利息后,原告以先前和阿某签订的原借条“已丢失”为由,向加某出具了一份收条。
庭审查明:原告在法庭上提供的借条被涂掉的部分用肉眼可以看出“付本金20,000元整”的蓝色字迹,对此原告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,故该借条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。原告姜某在没有经过被告阿某同意的情况下,在借条上任意涂改,其行为不符合常理,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。
证人加某向法庭提供的收条让原告无法自圆其说,且原告提供给法庭的原借条上有明显涂改的痕迹瑕疵。被审判长一眼识破,随后,审判长通知法警到庭,再次向姜某强调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及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,同时提醒他庭审全程同步录像,这下,姜某蔫了,终于承认自己确实收到了本金利息共计30000元,且自己与证人加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。具结悔过书,对自己涂改借条、作虚假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表示忏悔。
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中。
法官释法:庭审中,如果原、被告双方陈述的事实大相径庭,这中间必定存在着谎言。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情形屡禁不止,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,甚至采取欺诈、伪造证据等方式混淆视听。
谎言看似完美,但终究漏洞百出。作出虚假陈述的一方,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“胜诉”目的,还可能面临罚款、拘留等处罚,甚至还会被判刑。
同时,借款人在还款时如果遇到借条丢失的情况,一定要在写收条的时候留个“心眼”,此时的借条通常需要这么写:
第一,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;
第二,收到的款项数额,以及为和给付钱款;
第三,明确写明欠条丢失的事实,
第四,注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纠纷。
第五,对方签字盖章,并署名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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