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众全民讯(丁开丽)陈某与赵某是老乡,陈某预在喀什成立一公司,遂劝说赵某与自己入股。赵某同意后分两次向陈某支付50000元,陈某给赵某出具收条。之后陈某成立了公司,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反映不出赵某的股东身份,赵某亦未享有任何股东的权利。故赵某以50000元系陈某向其借贷的款项为由,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陈某向其偿还。
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,陈某收取赵某的50000元,虽然收条上反映是赵某投资入股的股金,但实际上公司成立后,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并没有体现赵某的股东身份,赵某实质上亦没有享有公司股东应有的权利,因此双方之间实属民间借贷关系。遂判决陈某偿还赵某借款50000元。(讯息来源:喀什市人民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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